【涉黑洗钱罪简介】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四宗涉黑犯罪洗钱案判决
——广东茂名袁某盛等5人、江门廖某斌、珠海陈某汉涉黑洗钱案
★案情简介
(一)茂名袁某盛、黎某生涉黑洗钱案。2009年至2020年期间,以曾某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非法获利2.77亿元。该黑社会组织在当地影响恶劣,当地公安部门成立“南海风暴十号”专案组全力打击,案件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为掩饰、隐瞒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袁某盛、黎某生在明知曾某权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化非法资产,配合曾某权实施了一系列洗钱行为,洗钱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112.17万元。2020年9月3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袁某盛和黎某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及390万元,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二)珠海陈某汉涉黑洗钱案。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以梁某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黑护商”“以商养黑”,重点涉足当地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工程项目等领域。该黑社会组织犯罪实施时间跨度大、社会危害性大,当地公安部门成立“3.25”专案组进行全面侦办,案件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陈某汉在明知梁某荣为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人员的情况下,利用管理的空壳公司账户接收犯罪所得1.86亿余元,并协助将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69亿余元在多个银行账户间流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0年10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汉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三)茂名陈某辉、梁某耿、陈某禧涉黑洗钱案。2000年至2020年期间,以田某海与田某飞两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作为辖内国有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权便利,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垄断当地的生猪屠宰和销售链条,并通过内部做假账、虚报生猪收购价格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2559万余元。陈某辉、梁某耿、陈某禧等3人,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协助田某飞转移违法所得,洗钱金额合计人民币798.87万元。2020年12月14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辉3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陈某辉、陈某禧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梁某耿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江门廖某斌涉黑洗钱案。自2002年以来,以廖某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并拉拢、勾结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当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廖某强侄子廖某斌在明知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提供资金账户接收并管理廖某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资金360万元。2020年11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斌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以“伪现金”方式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藏匿非法收益。在茂名袁某盛、黎某生洗钱案中,曾某权通过借助上述两人的资金账户,以“伪现金”(指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而是商业银行通过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如内部账户过渡)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交易)方式人为切断资金交易链条,并借助多次大额“存取现”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进行转移藏匿。
图1 以“伪现金”方式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藏匿非法收益
(二)通过投资实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茂名袁某盛洗钱案中,曾某权儿子曾某将其父的违法所得用于开立幼儿园,并由袁某盛担任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筹办和运营,以此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并实现非法资金的转移。
图2 通过投资实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通过放贷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江门廖某斌洗钱案中,犯罪团伙成员廖某茂受廖某强的指使,将犯罪团伙非法转卖某某村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所得共36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廖某斌,廖某斌将上述现金存入其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并在廖某强的授意下通过该银行账户将非法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并收取利息,进一步掩饰、隐瞒资金真实来源。
图3 通过放贷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四)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违法所得。在茂名陈某辉、梁某耿、陈某熹洗钱案中,田某飞授意其司机梁某耿开设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绑定田某飞的手机号码,在公司财务林某文、公司经理詹某的协助下,将143.7万元以转账方式分3笔从公司账户转至梁某耿账户;陈某辉作为当地生猪供应商,在田某飞的授意下,串通公司经理詹某虚高生猪收购价格,并提供本人账户及利用其堂哥陈元某和大姐陈某娟两人账户将虚高价格的非法收益488.47万元以转账方式分25笔转移至田某飞指定的陈某平账户中;田某飞司机陈某熹在其授意下,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利用本人名下账户为田某飞转移非法资金,累计转移违法所得166.7万元。
图4 提供资金账户转移非法收益
(五)通过转账协助非法资金转移。珠海陈某汉洗钱案中,陈某汉在梁某荣的指示下,操纵其管理的空壳公司账户(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某荣)接收该组织的非法收益1.86亿余元,除部分转账给被告人蒋某壮用于支付盗挖土石外,将其余通过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69亿余元在其本人账户及梁某荣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中流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图5 通过转账协助非法资金转移
★多方合力推进洗钱入罪
(一)公安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一是一案双查,共同打击上下游犯罪链条。如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了打击洗钱犯罪专案组,统筹协调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介入,综合各方专业意见,精准制定侦查攻坚方向,实现上下游犯罪同时打击,确保侦查的关联性、同时性及准确性,有效避免了“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现象发生。二是专业支撑,全面固定洗钱证据。公安部门利用专业侦查手段,在被告人审讯、证人询问、证据收集等多方面发力,有效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故意”及确定洗钱数额,如珠海市公安局利用审讯专家利用专业询问技巧对涉案人员进行多次反复询问,全面清晰作案细节;茂名市公安局通过多个证人证言坐实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对后期司法部门对洗钱行为及处罚标准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全链条指导辖内地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助力案件攻坚。一是精准摸排,及时挖掘洗钱线索。如茂名中支在广州分行的指导下,强化对上游犯罪涉案主体资金交易流水的分析,有的放矢深挖洗钱线索,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并移交,找准洗钱入罪突破口。二是发挥职能优势,提高案件侦办质效。在广州分行指导下,各地中支配合有权部门深挖洗钱犯罪资金链条,全面分析涉案人员金融账户交易情况和洗钱手法,协助对犯罪团伙的违法所得进行剥离,为打财断血、洗钱案件的侦、诉、判提供了有效助力。三是统筹协调,配合做好证据调取。按照广州分行要求,各地中支全力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协调辖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涉案资金流水、业务办理凭证、视听资料的调取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涉案资产的冻结和扣押工作,最大程度确保案件成果。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一是指导侦查取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各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均根据案情和法条要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如江门市、茂名市等司法部门结合洗钱犯罪主体的认知能力及上游犯罪主体在当地的影响力和犯罪时长,指导侦查部门从“应当明知”的角度搜证,推进案件侦办。二是精细审查,有力指控洗钱犯罪。在上述案件中,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为整个案件的顺利推动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三是专案快办,提升洗钱案件判决效率。检察院和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起诉和判决环节,均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诉、判各环节高效进行。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判决时间为2020年,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原有洗钱罪规定关于“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严格、证明难度较大。但上述案件均存在涉黑犯罪人员在当地作案时间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恶行人尽皆知的共同点,司法部门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明知故意”成立。上述案件的成功宣判为办理相关案件时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提供了宝贵经验。
洗钱罪的推动需要多部门协力合作,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了金融情报职能作用和资金分析优势,积极挖掘洗钱犯罪线索,配合侦查和司法部门全面打击洗钱犯罪,有效实现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全面铲除犯罪团伙的经济基础,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链条的打击,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以上图文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