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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首例洗钱案宣判,被告人被判监禁10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10-28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宝鸡市宣判的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新疆霍尔果斯市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向家住本市金台区的孙某某(已判刑)等客户销售营利。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对方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帮助三人非法销售卷烟所得资金不被烟草部门及公安机关查获,自2018年底,王某某将其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上述三人使用,并负责收取和保管孙某某等客户支付的卷烟货款,共帮助收取和保管销售卷烟非法销售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非法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并为其提供账号、资金、保管等便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金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