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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案

【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东省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案件判决4宗,均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括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等罪名。

一、案情简介

(一)广州刘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194月至20202月,严某航等人(另案处理)在电子交易中心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上,以运营茶叶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2.8亿元。刘某明知严某航等人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名下账户帮助严某航归集投资款,并通过管理与茶叶项目有关的10个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资金,金额逾1.8亿元。20229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广州胡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184月至9月,邓某等人(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公司,通过招商会、会员介绍等方式引诱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非法募集资金。胡某在明知邓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为隐瞒邓某等人非法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接受款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以购买以太坊数字货币的方式转移资金。20227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三)广州陈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20年开始,莫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宣称通过投资手机生意,承诺到期给予本金和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为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陈某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给莫某某,用于收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逾598万元,并通过向其他账户转账、购买货币基金、消费、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20227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四)佛山潘某荣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164月至201711月期间,姚某明(已判刑)伙同他人利用“理财咖”平台虚构借贷人身份,发布大量虚假个人房产抵押债权项目,包装成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对社会公开宣传,以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项逾3.0111亿元人民币。20178月至20188月期间,潘某荣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接收姚某明控制的居间人账户,从“理财咖”平台转入集资诈骗款人民币1059.5万元,并通过大额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集资诈骗款转出,其中转回到姚某明账户310万元。202242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荣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利用电子交易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以虚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广州刘某洗钱案中,严某航利用某茶叶电子交易中心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以运营茶叶项目的名义,空卖空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指使刘某转移诈骗款项。刘某作为严某航聘用的财务人员,明知严某航等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情况下,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归集投资款,并全程操作资金进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实现掩饰、隐瞒诈骗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二)以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新型运营理念和保本保息诱骗投资者进行集资诈骗

广州胡某洗钱案中,毕某、邓某、危某等人注册设立生态农业科技公司,通过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运营理念及返利和返现吸资招股,进行集资诈骗。胡某明知毕某、邓某、危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集资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非法集资款项,并通过购买以太坊数字货币并转至毕某等人指定的地址账户,实现掩饰、隐瞒诈骗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三)承诺保本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广州陈某洗钱案中,莫某承诺到期保本和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陈某明知莫某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按照莫某的授意,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以向其他账户转账、提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四)包装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投资款项

佛山潘某荣洗钱案中,姚某明利用某平台虚构借贷人身份,发布大量虚假债权项目,包装成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项,并指使潘某荣转移诈骗款项。潘某荣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情况下,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集资诈骗款并通过大额转账方式转移诈骗款项,实现掩饰、隐瞒诈骗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三、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积极落实“一案双查”

一是巩固“一案双查”机制,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侦查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对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打击合力。二是压实办案主体责任。侦查机关对新发案件快侦快办,对存案进行回溯,强化线索跟进落实,督促立案侦查,精准打击洗钱违法犯罪。

(二)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挖掘可疑线索

一是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可疑线索挖掘能力,夯实工作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不断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提升监测分析水平。二是优化可疑线索移送管理,畅顺情报交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结合自身职能,指导辖区内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可疑行为和资金的主动监测,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司法部门依据证据审查引导

一是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涉案财物的去向、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对于证据链条充分、违法情节明显的案件依法加快审判进度。二是发挥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如,在佛山潘某荣洗钱案中,佛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梳理时,考虑嫌疑人的实际违法行为、有关证据材料等,积极同有关单位进行会商,最终决定将该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洗钱罪侦查和起诉。

四、案例评析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一般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通过媒体、媒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回顾本期的四宗案件,犯罪分子虽有设立相关机构,但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洗钱犯罪分子在明知资金来源为非法款项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账户用于归集相关款项,并协助转移资金,实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五、“正义之狮”提示您

(一)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理性看待高收益项目,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切忌盲目相信招商会、熟人介绍、专家推荐,警惕“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陷阱,拒绝高收益诱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导致他人借用您的名义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成为他人犯罪活动的替罪羊。保护好个人信息,对提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要求的人员保持警惕。

(三)不要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易被定性为涉案资金账户,不仅账户会被冻结,甚至可能会因为“帮信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请勿使用自己的账户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