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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基金纠纷调解案例系列(19)秦某与某期货公司的手续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2-05-27

证券、期货、基金纠纷调解案例系列(19)秦某与某期货公司的手续费纠纷

广东中证调解中心


案情简介:

秦某反映,其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近期在其他期货公司交易,经对比发现某期货公司手续费标准要高很多,其向公司反映,客户经理表示也能调到那么低,秦某因此认为此前被欺骗了。另外,秦某发现在一定时间内镍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经常变化,在其他期货公司没遇到这种情况。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退回多收取的手续费并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首先向期货公司详细了解秦某的交易情况。期货公司反馈秦某开户至今曾多次向公司申请下调手续费,最近一次的下调时间是2020年10月10日。后续秦某未就手续费提出调整申请,即秦某对于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是认可的。另外,对于秦某提及镍手续费收取标准在一定时间内有所变化,主要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对同一品种不同合约的手续费定价不尽相同,如近月合约和远月合约、活跃合约和非活跃合约,其中个别会有平今优惠。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交易所颁布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调整时,甲方有权对甲乙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期货公司依据交易所的通知对秦某镍手续费进行调整是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并非秦某认为的期货公司擅自调整镍品种相关合约手续费。

向期货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也多次与秦某沟通。秦某表示最近一次申请下调的手续费标准与期货公司实际收取的有出入。就此,调解员让期货公司提供秦某的手续费调整申请表,发现申请表上均无秦某签字,且期货公司也未能提供客户经理和秦某协商手续费的电话录音。

在认定基本事实以后,调解员明确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解说工作。一方面期货公司在手续费调整环节上存在缺失,并未做好留痕工作。另一方面秦某自身对于期货手续费收取的相关问题不了解,不清楚镍的不同合约手续费是不同的,同时其反映的与客户经理口头约定的手续费标准已无从考证,且其后续还继续交易并未提出异议,则可视为接受了期货公司执行的手续费标准。

最后,经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问题,期货公司愿意从维护客户关系的角度,重新将秦某的手续费下调,秦某也同意公司的处理方案,最终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评析及启示: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行业手续费标准的变动情况。当发现行业手续费标准呈下降趋势时,可以主动与期货公司沟通协商,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调整后的标准。若发现实际收取水平与此前约定的标准不一致,就应及时向期货公司反映。就期货公司而言,对于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调整,应尽可能通过书面签字或录音电话等方式进行有效确认,做好相关留痕工作,以便日后就手续费问题产生争议,期货公司可以之作为证据证明。此外,期货公司在处理过程中,除了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妥善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外,还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向投资者普及期货基础知识,做好投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