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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视角下的期货和衍生品法” 系列 | 为期货交易者构建起“保护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多视角下的期货和衍生品法” 系列 | 为期货交易者构建起“保护网”
大商所发布 

       为加强普法宣传,大商所近日组织了主题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中的民事责任解读”的线上讲座。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彦在授课中表示,民事责任是期货市场基础性的责任,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明确“期货交易者”含义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了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力度,体现了监管的人民性。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此前相关制度中多使用“期货投资者”这一概念,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次明确了“期货交易者”的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有着明显区别,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从未明确“投资”“投资者”的含义,从境外市场来看,美国的商品交易法同样采用了“交易者”的概念。在刘春彦看来,由投资者到交易者,不仅仅是名称的精确,也是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明确了交易者的定义,还要明确对交易者的保护。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期货经营机构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这就是对普通交易者的一项特别保护。

  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设立了纠纷强制调解制度,即普通交易者如果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这是对普通交易者的另一项特别保护。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交易者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交易者拥有对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期货经营机构一旦做出向交易者作出保本承诺、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诱骗交易者交易、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挪用交易者保证金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且给交易者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刘春彦看来,在调解期货经营机构和交易者的民事关系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此,期货公司必须做好内部风险控制,抓好日常经营管理。

  据刘春彦介绍,除与期货经营机构的民事关系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对交易者可能涉及的其他民事关系作出了规定。比如交易者享有对操纵市场者、内幕交易者,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如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交易者造成损失,交易者也有权要求其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保护不断重视的背景下,期货和衍生品法对这一领域单独进行了规范。根据第五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这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相一致。

  在保护交易者程序性权利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和衍生品领域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得众多交易者在针对同一事件提起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更好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期货日报 张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