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股民易先生从2017年3月左右开始收到一个陌生微信号向其发送的荐股信息,对方声称能向投资者提供有偿的荐股服务,并愿意向易先生提供几天的免费股票交易建议。易先生观察一段时间后,发现推荐的股票上涨概率较大,遂于2017年11月主动与对方联系,在其引导下,通过邮寄方式与一家名为“某某投资”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作协议》,并分两次向对方提供的某个自然人银行账户转款合计6.98万元。在对方的“精心”指导下,易先生交易的股票不仅没有上涨,反而连连亏损,易先生遂要求对方退还缴交的“服务费”,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不久,易先生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对方拉黑,他再尝试拨打合同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提示为空号。
二、风险提示
此类微信荐股案件呈高发态势,投资者应引起高度重视。这个案例中,易先生如果注意几个细节,损失是有可能避免的。首先,对方邮寄来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上加盖的是“某某投资★财务专用章”,实务中,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对外用章应是公司公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同时,法人单位合法对外用章应该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不能是简称。其次,“某某投资”提供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根本查询不到这家“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记录。最后,对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号是自然人银行账户,而正常的法人单位是不允许通过自然人银行账户收取业务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