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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最高院经典案例摘录

发布时间:2017-12-05

 

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最高院经典案例摘录

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再17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立军,男,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廷江,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9号。

  负责人:郭文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伊立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5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伊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郑廷江,被申请人工行盘锦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立军申请再审称:1.关于2011628日第二次开通网银的责任分担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伊立军在第二次开通网银时已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且没有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U盾,致使存款被转走,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判令伊立军承担40%的次要责任,这一责任分担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对伊立军在网银手续上的签名进行鉴定,《辽宁九州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开通申请书是伊立军签字,注销第一次网银申请书及交接确认书非伊立军本人签字。事实上,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赵某曾要求伊立军在开立银行卡时在多份材料上签字,伊立军并不知道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字。这从伊立军及多名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即可看出,各被害储户均不知道赵某为其开通网上银行。而且如果真是伊立军申请开通的网银,工行盘锦分行就没有必要在注销第一次网银及领取U盾的交接确认书上伪造伊立军的签字,工行盘锦分行直接要求伊立军在该两份材料上签字即可。上述证据完全可以推定伊立军对于第二次开通网银并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便伊立军知道开通了网银,根据银行规定也应是柜员将U盾交给储户,而不是他人,将U盾交给储户是银行的责任。二审判决以伊立军没有向工作人员索要U盾为由,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明显不当。本案应由工行盘锦分行承担全部责任,应向伊立军给付存款1449.847万元。即使伊立军有责任,40%的承担比例也严重过高,对伊立军明显不公。2.关于利息标准问题。伊立军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活期存款,应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伊立军认为,在公安机关20124月通知伊立军银行卡内的钱已被转走且将伊立军的银行卡收走的情况下,伊立军即已无法提出存款,现经二审认定工行盘锦分行存在过错并判令工行盘锦分行给付存款。因此,工行盘锦分行应自20124月后按贷款利率向伊立军支付利息。3.关于赵某是否涉嫌犯罪及法院是否应将案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从伊立军提交的公安机关对李某、赵某及多名被害人询问笔录均可看出,被骗储户并不知道赵某擅自为其开通网银,而李某和赵某则承认是李某让赵某为被害人开通网银并将U盾交给李某的事实。赵某明显是实施共同犯罪。《鉴定意见书》则进一步证明了上述事实。关于赵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虽曾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和撤回起诉,但《鉴定意见书》系撤回起诉后出现的新证据,足以影响对赵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因此法院应将上述线索及材料报送公安机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判令工行盘锦分行向伊立军给付存款1449.847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工行盘锦分行承担。

  工行盘锦分行辩称:1.二审关于开通网银责任承担问题认定正确。首先,2011628日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书上申请人签名处的签字经过司法鉴定,确认为伊立军本人笔迹。申请书上有明确的标记“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伊立军签字确认证明其已阅读该提示,但伊立军没有向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索要U盾。其次,伊立军两次到工行盘锦分行开户,均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的,伊立军对于个人有效证件及信息未尽到合理保护及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案涉存款被转走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二审对案涉存款被转走的责任划分比例正确。2.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赵某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3.工行盘锦分行不应支付伊立军贷款利息。双方之间是银行卡存储关系,伊立军开立的是活期卡。该笔存款被李某支取,工行盘锦分行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同样是该刑事案件的受害方,而李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伊立军主张工行盘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