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资金账户”是最常见的洗钱手法之一,贪官、毒贩、恐怖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罪犯都有可能利用他人的资金账户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以达到掩盖真实身份的目的。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章法有度: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牢记反洗钱口诀:
账户卡盾莫出借 不义之财莫贪图
提供账户助洗钱 替人转账成帮凶
-来源: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