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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保护自己、远离洗钱——反洗钱案例介绍与评析

发布时间:2020-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税案例

某银行发现客户赵某借记卡账户交易异常,每日有大量个人将款项存入该账户,交易频繁,交易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北方城市较多,但单笔金额小,一般为千元左右,并定期通过网银业务将资金集中划出。该银行从基层网点获取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反映,曹某为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银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但交易并不频繁。

反洗钱监管部门接收可疑交易线索后,对X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中美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牙膏系列产品。根据上述信息,反洗钱监管部门认为曹某、赵某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可能与公司行为存在内在联系,决定将可疑交易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X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负责公司经营期间,采用销售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等手法,将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汇入原公司出纳赵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内,随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内,隐匿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涉嫌偷逃增值税500余万元。

案例评析

一、交易频繁,单笔金额小,金额存在不规则性

赵某个人账户交易非常频繁,且单笔金额小,没有规则性,因此其资金交易应该和经营行为存在某些内在联系。

二、工作日及双休日都有大量频繁交易

赵某个人账户频繁交易不存在时间阶段性,每天都有发生,因此巩固了对其从事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判断。实际案例中,有些个人账户也会出现上述频繁、单笔金额小的收付特征,但是注意观察其交易的时间一般集中在国定假日及双休日,经侦查发现主要是由于国定节假日银行停止办理对公结算业务,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节假日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故选择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待工作日再将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账户。

三、资金来源地域分散,与个人所在单位的经营特征相符

该案中赵某账户资金来源地域非常分散,与其资金去向曹某所在单位经营牙膏的生产经营特点吻合。

◆诈骗案例

两家公司的“老总”在QQ上要钱,会计立即汇款,不料把钱汇给了骗子。

警方介入后决定从赃款流向入手,经调查发现两家公司被骗的钱多次被转账,骗子的网络账号和网银转账是在同一个IP地址上登录的,而两笔被骗的钱被充值到了一个支付宝账号上,通过这些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潘某。潘某交代,他在朋友家吃饭时认识了“阿陈”,对方说“网络诈骗来钱快”,潘某则说自己能把钱“洗白”,两人一拍即合,开始了合作。随后,潘某花700元,买了10张身份证及对应的银行卡、U盾,用来接收“阿陈”的赃款。每次“阿陈”利用网络账号诈骗得手之后,就打电话告知潘某。收到赃款后,潘某用网上银行买游戏点券,在网上低价出售,再从绑定的银行卡中体现,与“阿陈”分赃。

人民法院认定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评析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设置QQ密码不要过于简单,且一定要对QQ密码设置保护。不要随便接收陌生人发来的邮件,防止因中了木马病毒而导致QQ号码被盗,尽量将财务电脑和其他电脑分开,减少病毒传染的可能性。聊天时,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电脑要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

二、公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进出流程

接受领导重大工作指示特别是涉及款项往来等经济事务时一定要慎重,务必通过电话或者当面进行核实和确认,尽量不要通过QQ等网络工具进行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疏漏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地下钱庄案例

80多岁的香港人陈先生一直在内地经商,他与某国有银行深圳一支行行长沈海生认识多年。因年纪大了,陈先生想把在内地的产业卖掉,回头香港养老。2012年年初,沈海生得知后,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手中的外汇指标,帮陈先生帮其手中的人民币换成港币,转回香港,但需要200万元好处费。陈先生同意让沈海生帮忙。随后,陈先生将6337余万元分3次汇到沈海生指定的李某账户上。前两次转账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都有收到港元。第三次汇款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只收到了部分款项,还有800万元一直没有收到。经陈先生多次追问,沈海生才承认他根本没有外汇指标,而是通过地下钱庄操作。沈海生辞职潜逃时,仍有625万元没有归还陈先生。

根据警方调查,陈先生的钱汇入李某账户后,在短时间内又被转移到5个可疑账户,随后又迅速向100多个账户转移资金。警方对200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梳理,一个地下钱庄逐渐浮出水面。

警方将叶镇城、叶晓莲、郑晓生等30余人抓获,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案例评析

“地下钱庄”为逃避海关监管,转向利用职业“水客”少量多次非法携带货币出境洗钱。水客集团被称为“金融蚂蚁”,小批量为“地下钱庄”携带超额货币处境。职业“水客”以40-55岁中老年无业妇女为主,入境时不携带违规物品,出境时携带货币以赚取少量的带工费。“水客头”与带钞“水客”形成雇佣关系,一般由“水客头”在境内派发具有统一包装标识的货币到香港后由专人交接并支付带工费,已经形成了一套分工明确的走私“作业”流程。

◆恐怖融资案例

B国的一家金融机构报告有一个年收入17万美元的个人客户,其账户一年的交易额却达到356万美元。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人根本不存在,账户是用伪造的身份开立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账户与国外的一家慈善组织有关,账户被用来通过伪造的计划为恐怖组织筹款。在B国,政府会另外再给慈善组织一笔捐款,约为捐赠款的42%。所有进入该账户的捐款都被调查,同时慈善组织也向政府主张权利要求政府兑现额外的捐款。实际上,捐款很快被退回了捐赠人,所以慈善组织没有收到任何真正的捐款。但是慈善组织却保留了政府的捐款,诈骗了超过114万美元的资金。

案例评析

本案说明有关联的账户是如何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表明身份确认程序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监管发现账户的异常交易对于识别洗钱和打击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资料来源:https://www.sohu.com/a/315653844_1000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