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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①

发布时间:2022-05-09

4月2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5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毒品、涉黑、贪贿、金融等犯罪领域衍生的洗钱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

5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孟某某洗钱案,潘某洗钱案,陈某洗钱案,杨某洗钱案。这些案例全方位展现天津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多个单位联动配合,有效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有关要求,遏制赃款转移、转换与反哺犯罪活动,从严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等情况。下面我们来介绍第一个案例:

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网络贩卖毒品案件中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自洗钱”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甲,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无业。

(一)上游犯罪事实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其中苏某某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甲负责销售。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

(二)洗钱犯罪事实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高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36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孟某甲、苏某某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交易详情、主观认识、行为异常性等方面证据:一是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实名注册情况及资金收付等交易记录,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均能正常使用情况下却使用孟某甲父亲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毒品交易;二是依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自行补充调取相关交易证据,查清了毒品交易赃款的去向,证实二人共同用于个人支出使用;三是通过调取相关买家证言,开展有针对性讯问,查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贩毒收赃方式存在共谋,其逃避债务的辩解属于犯罪动机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其逃避查处的心理,不影响共同掩饰、隐瞒故意的认定。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2月17日、3月15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 发挥多条线联动机制,强化线索研判与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和主导职责,组建融合金融和毒品犯罪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会商研判,提升打击洗钱犯罪质效。要充分利用反洗钱工作联席机制,在洗钱犯罪线索排查、案件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强化与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合作,在资金穿透、账户监测、可疑交易研判等工作中获取技术支持。

➤ 注重“两条线”审查,加强毒品案件自洗钱线索发掘与办理能力。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注重从“两条线”审查:一是毒品流通线,二是毒赃流转线。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查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对大额取现、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资金等情况进行排查,查明毒赃流转链条,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

➤ 以行为异常点为核心,依法认定洗钱犯罪故意。自洗钱犯罪中,由于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其对上游犯罪所得的明知,属于不证自明。自洗钱犯罪故意审查重点在于洗钱犯罪嫌疑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主观意志。尤其在办理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名认证的社交软件、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否存在使用虚假身份或他人身份注册社交软件、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情形,其用于日常工作生活、联络毒品上下家与收付毒赃时使用的社交、支付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的或他人所有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以及是否存在多账户间频繁转账交易、跨境转移资产等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和常理常识排查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异常性,其客观造成的掩饰、隐瞒结果和对结果的认知,区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动机的辩解与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意志,准确认定洗钱犯罪故意。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