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930-7770
当前位置: 投资者教育 > 反洗钱案例

天津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③

发布时间:2022-05-09

4月2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5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毒品、涉黑、贪贿、金融等犯罪领域衍生的洗钱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

5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孟某某洗钱案,潘某洗钱案,陈某洗钱案,杨某洗钱案。这些案例全方位展现天津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多个单位联动配合,有效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有关要求,遏制赃款转移、转换与反哺犯罪活动,从严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等情况。下面我们来介绍第三个案例:


3、潘某洗钱案——依法适用推定并结合行为异常点,认定洗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妻子。

(一)上游犯罪

2001年至2015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区政府部门科长、总工程师、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杨某等36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犯罪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某陆续收取王某等人交予的受贿款人民币990万元及其他钱款。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王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按照王某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入天津市19家银行、225个银行账户内,以帮助王某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

【诉讼过程】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潘某可能涉嫌洗钱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以潘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针对犯罪嫌疑人潘某辩解其对接收的钱款来源不具有明知、没有掩饰隐瞒故意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重点补充两方面证据。一方面,对于王某、潘某家庭收入、夫妻关系等情况以及潘某的从业情况等补充证据,查明潘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生活情况,以及潘某对相应职务级别收入应当具有明知。另一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的紧密联动,对于潘某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账户的事实进行重点补查梳理,查清潘某行为方式明显异于社会公众普遍行为,以及相应掩饰、隐瞒后果,结合其本人进行银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应当认识到上述后果。

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 准确适用推定情形,认定主观明知。办理他洗钱犯罪案件,证明主观故意的关键在于明知的证明。对于洗钱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的钱款中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收入两部分的,虽然在客观行为过程中,两部分数额可能已经混同,但在适用推定情形时,应当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计算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转移、转换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职务与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从而判断是否能够推定洗钱犯罪嫌疑人对其掩饰、隐瞒的该部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始具有明知。

➤ 紧密结合犯罪嫌疑人行为异常点,综合认定掩饰、隐瞒故意。他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掩饰、隐瞒故意,包含对于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以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意志两个部分。对于掩饰、隐瞒行为意志的证明,要综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过程的异常性、客观掩饰、隐瞒后果及犯罪嫌疑人对于客观后果的认知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并且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效果的,应当依法认定具有掩饰、隐瞒的意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要结合其经历经验、异常行为的必要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等方面审查,查明辩解是否合理、成立。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