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证调解中心
案情简介:
林某反映,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第三方理财平台购买某基金,当时界面显示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为3.2%,持有两个月发现实际收益率只有0.23%,同时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费远高于其他基金。其认为基金公司及第三方理财平台虚假宣传,胡乱收费,因此要求基金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林某的纠纷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反馈,林某所说的年化收益率是指基金近一年收益率,该数据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投资者在购买界面点击年化收益率旁边的蓝色感叹号标志,会弹出“组合近一年以来收益率是根据组合策略过去一年的表现回测得出,不代表未来收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框。基金公司是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标准向林某收取赎回费。目前已安排工作人员向林某解释,其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林某一方面对第三方理财平台公布的基金近一年收益率存有误解,另一方面其自身对基金赎回费用的收取标准也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基金公司及第三方理财平台是不能对外预测基金收益率的。本案中第三方理财平台公布的仅是基金近一年收益率,不代表未来收益,主要是林某将之误认为预期年化收益率,从而产生心理落差。此外,因为林某持有基金的天数少于7日,所以基金公司按照基金合同“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的约定来收取赎回费,并没有胡乱收费。
本案启示: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第三方理财平台等多种渠道购买基金。随着购买基金方式的多样化和便捷化,投资者更应在购买基金前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文件,理性看待基金估值、历史业绩、收益率,大盘走势等相关信息。对准备购买的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作一个总体评估,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就基金公司及第三方销售机构而言,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有关基金的法律文件,提供有效渠道以备投资者随时查阅,对基金的宣传应客观、完整、真实,不得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承诺收益等情况,同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