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反映,其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在5月22日购买了A股票,后于7月20日卖出2600股,持有期间该股票分红,每股分红1元。李某认为持股时间超过1个月且不足1年,公司应按每股0.1元的价格来扣除260元的股息,但近期打印对账单发现营业部多扣了78元,认为营业部乱扣费,并私吞税款,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退还多扣的股息。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查看上市公司公告了解到:李某所购买的A股票分红方案是每10股送3股、派现金10元(含税)。因此,李某卖出A股票2600股,分别产生了红股780股及现金红利2600元,其持有A股票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至1年内,根据相关扣税规定,需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李某对股息红利税的征收规则理解不透彻,单方面认为只有现金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了解送股部分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调解员专门邀请李某到现场,面对面向其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股息红利的发放形式包括现金、股票等,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所获现金分红及红股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结合《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场向李某演示了计算过程,其中红股780股需缴纳78元的个人所得税(780*20%*50%=78元),红利2600元需缴纳260元的个人所得税(2600*20%*50%=260元)。
此外,调解员也进一步向李某说明:证券公司是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划扣,并非证券公司自主计算税额,且该部分税款最终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解释,最终消除李某的疑虑,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启示与建议:
股票所得股息红利应纳税额与投资者持股期限长短有直接关系,且个人所获现金分红及红股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若对经营机构的费用收取有异议时,应先主动向工作人员咨询了解,同时投诉不能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应做到有依有据。就证券公司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持续普及投资者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提升投资者参与度,调动投资者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