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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十 关注两融标的范围,避免两融交易受限

发布时间:2024-03-15


案情简介:

投资者李某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客户,近日发现两融账户无法买入深市A股票,故致电公司问询原因,后被告知A股票于5月初被移出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李某认为,其账户内持有大量A股票并产生严重亏损,而公司未经其允许就擅自调整范围,致使其无法继续融资买入A股票造成损失加剧,遂申请调解,要求公司尽快允许其融资买入A股票。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第一时间向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反馈:根据李某与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相关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客户的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李某签署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也揭示了相应的交易风险。由于A股票存有较大的交易风险及退市风险,因此公司评估后于2023年5月将A股票调出两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并在公司官网进行了相应公告。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调解员结合相关交易规则向李某耐心解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18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者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因此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进行调整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且自A股票被移出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起,李某的信用账户无法交易A股票属正常情况。后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消除李某的疑虑,最终取得李某的认可。


启示与建议:

就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应做到“卖者尽责”,如实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尤其风险等级较高的业务,应详细讲解交易规则,做好相关留痕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将投资者教育贯穿于业务营销、日常服务等各个业务办理环节中,多措并举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就投资者而言,应做到“买者自负”,审慎决策,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在购买前主动阅读相关协议条款,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及风险,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强化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