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客户: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七条、《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广永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期协备案审查合格文号“中期协函字[2009]62号”)第六十三条的相关约定,现将广永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条更改为如下条款:
“第四十条 乙方在其交易及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状况以及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自我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妥善处理持仓。
乙方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为及时制止乙方的异常交易行为,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特此公告。
广永期货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