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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商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3

大商所发〔2011〕96号
  为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现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和强行平仓规则通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规则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套期保值持仓不合并计算。
  2.全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投机持仓限额;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投机持仓限额。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规则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超仓,交易所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中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
  3.若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同时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的投机持仓超仓,交易所先对超仓的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强行平仓,再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强行平仓。
  三、上述规则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