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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3

大商所发〔2012〕137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加有效的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不再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下列情形不再作为异常交易: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情形;
  (三)修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将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
  (四)修改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
  现将相关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2年7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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