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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清明假期调整各品种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9

根据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安排的公告,2016年4月2日至4月4日为清明节休市。为防范假期市场风险,根据各交易所关于做好2016年清明节假期市场风险控制的通知要求,现我司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一)若2016年3月30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螺纹钢、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1%调整为12%,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1%调整为12%,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5%;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二)2016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如下:

螺纹钢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仍为12%,涨跌幅度限制仍为6%;

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仍为12%,涨跌幅度限制仍为5%。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自2016年3月30日结算时起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黄大豆2号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由9%调整为25%,涨跌停板幅度维持不变;

聚乙烯、聚丙烯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由10%调整为13%,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7%;

聚氯乙烯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由9%调整为13%,涨跌停板幅度由4%调整为7%;

铁矿石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由12%调整为14%,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7%;

其他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维持不变。

(二)2016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除黄大豆2品种以外,其他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自2016年3月30日结算时起郑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早籼稻、晚籼稻和粳稻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9%调整为25%,涨跌停板幅度维持不变;

普麦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8%调整为25%,涨跌停板幅度维持不变;

(二)2016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早籼稻、晚籼稻、粳稻和普麦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仍为25%。

四、临近交割月合约在交易所收取标准基础上保持上浮比例。

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