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 48 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内容中“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修改为“包括套利持仓”。修改后内容为: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中涉及硅铁期货合约限仓标准的内容。具体为,硅铁期货合约自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由15000手修改为8000手;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由5000手修改为2000手;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限仓标准由1000手修改为500手,自然人客户限仓标准为0手。
修订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附件: 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24日
附郑商所通知网址:http://www.czce.com.cn/cn/rootfiles/2018/08/24/1533012131105040-15330121311288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