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期权合约到期日行权和履约顺利进行,您应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充分了解期权行权和履约的相关规则和风险,仔细阅读《期货经纪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有关行权和履约的约定,审慎决定是否在期权合约到期日持有相关期权合约并参与相关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现就期权合约到期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一号、大豆二号、豆粕、豆油、玉米、铁矿石、聚乙烯、液化石油气、聚丙烯、聚氯乙烯和棕榈油2411系列期权合约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均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即2024年10月14日。
二、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按照交易规则自动行权的持仓,应在2024年10月14日的15:10之前按照我司的要求,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可用资金,15:10之后且我司已使用批量行权申请后到账的资金将不计入行权所需的可用资金。
三、期权买方持仓符合行权条件且未申请取消自动行权的,视为提出行权,由交易所自动行权,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
四、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的,需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平仓或申请取消自动行权。
五、为配合交易所到期日期权合约的行权和履约工作,期权买方客户请于2024年10月14日的15:10之前提交行权申请或提交取消自动行权申请,15:10之后我司将不再接受行权申请或取消自动行权申请。
请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交易顺利。
特此通知。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