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大户报告制度: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01郑州商品交易所
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
- 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 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客户)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个人客户)。
02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 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
- 资金来源说明;
-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03上海期货交易所
一、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下列材料:
- 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
- 资金来源说明;
-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二、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0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一、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下列材料:
- 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
- 资金来源说明;
-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二、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0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一、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大户持仓报告表;
- 资金来源说明;
- 时间控制关系账户资料;
- 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 交割意愿及交割数量;
- 持有现货相关信息;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